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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0年4月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评活动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4-19阅读次数:

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:

依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》(联防联控机制综发〔202126号)文件要求,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省卫健委的统一部署,为持续提高各实验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质量,省临床检验中心计划于419-30日,对全省所有经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开展4月份室间质量评价活动。相关活动安排如下:

一、质评项目与时间

批号

样本建议

测定日期

结果上截止日期

质评成下发日期

20210401~0405

收到即测

430

419

二、参控单位

全省所有经批准的新冠核酸病毒检测机构。详见附件1

三、样本信息

本次质评样本为基因工程方法制备的病毒样颗粒模拟样本,请按生物传染危险性对待。

四、样本接收、处理和保存

1. 样本接收:收到样本后,应立即检查样本的批号、数量是否与活动安排一致,检查样本是否破损、渗漏。如有问题,请联系省临检中心。

2. 样本处理:收到样本后,需立即置于4℃保存,48小时内完成全部检测(包括初检和复检)。具体为:将样本充分混匀,瞬时离心后进行核酸提取和后续检测。实验室需按照日常操作步骤进行检测。

3.其他注意事项

1)请各参评实验室在质评证书发布前保存样本检测的原始数据文件(必须是可以重新进行分析的数据文件)。

2)质评样本不含人源核酸,采用内源性“内对照”试剂的实验室,无需判读内标基因结果。

3)实验室最终报告的结果,只接受“阴性”或“阳性”,不接受“可疑”结果。如果试剂要求重新采样复检,请实验室重复检测质评样本,并将其按照重新采样复检结果对待。

五、结果回报

1. 请各实验室于2021430日前,进行网络结果回报,回报方式同其他专业EQA,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结果将不予统计分析。

2. 本次室间质评活动计划书见附件2,相关问题可与省临检中心联系。

联系人:刘缝春 联系电话:0551-62283619


附件:1.202104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EQA参控单位/uploadfiles/2021/04/20210419090942269.xlsx

附件:2.202104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EQA计划书/uploadfiles/2021/04/20210419091106675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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